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133252877070942X5/2026-1010523523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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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
| 文号: | 松政办发〔2008〕12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SYD01-2008-0002 |
| 有效性: | 有效 |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八月十八日
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县财政局协助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收取实行票款分离,县国土资源局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由缴款单位或个人将土地出让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由财政国库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划转和拨付进行核算,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从国库中支付。征收和代征单位不得滞留和占用。
第六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填制“土地出让登记单”(附表1),七日内送县财政局,并负责催收土地出让收入。
第七条 征收土地出让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县财政局应做好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和其他监督管理。票据使用单位应遵循票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使用和保管责任制度,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结报票据,确保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收储支出、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九条 土地收储支出。因收储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因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出让土地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县政府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等有关规定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收入总额的5%的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我省确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收益的15%,我县被定为十四等地区,平均收益20元/平方米,即3元/平方米,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列入出让土地成本的其他费用支出,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支出。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3号)文件规定我县为十四类地区,每平方米为7元,其中上缴中央为30%、上缴省为70%。而在2006年11月7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倍,即14元/平方米。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安排5%建立国土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的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 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转发财政部 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7号)规定,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5%用于安排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开设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收益基金银行专户。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财政预算安排的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国土部门按规定口径填制“土地出让金结算表”(附表2)、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后财政部门从成本支出专户直接拨付土地出让的成本支出。土地出让收益专户专门用于核算每宗土地出让的收益。土地收益基金专门用于核算政府土地收益基金的支出。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中规定属于乡镇的收入部分,按规定扣除应上缴的各项费用和出让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后,按规定拨付乡镇财政,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属于工业园区和工业区块的收入部分,按规定扣除应上交的各项费用和出让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后,按规定拨付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乡镇,用于工业园区的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征缴结算和预拨
第十八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金征缴登记,按月结报已清缴土地出让金并确定成本的宗地清单,填制土地出让金结算表(附表2),并附列确认土地出让方式与价格的依据,支付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核定的预算安排拨付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已出让的宗地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供“土地出让金测算表”(附表2)、出让合同,县财政局按一定比例预拨土地出让开发成本费用和土地出让净收益,待宗地成本确定后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县政府规定统一分配,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设、防洪工程、工业区块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开发等。
第五章 土地出让业务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是按土地出让净收益 2%提取,土地出让金用于改制企业安置职工的不计提出让业务费。财政部门核拨给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用于开展征用、收储土地和土地出让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使用范围:用于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土地出让业务费列入预算外专项资金审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按规定对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及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1
缴交土地出让金登记表
NO:0001
| 基 本 情 况 | |||
| 缴款单位 | 地 址 | ||
| 电 话 | |||
| 收缴财政专户 | 账 号 | ||
|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签约日期 | ||
| 出让方式 | 缴款期限 | ||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单位地价 | ||
| 出让总价款 | 补充合同价款 | ||
| 付 款 情 况 | |||
| 付款日期 | 付款分期 | 金 额 | 付款方式 |
| 定金(押金)转出让金 | |||
| 第一期付款 | |||
| 第二期付款 | |||
| 总计 | |||
| 备注 | |||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制表:
注:本表一式三联,国土部门备查、报送财政部门、交款单位催缴通知各一联。
附表2
松阳县土地出让金结(测)算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受让单位 项 目 | 合计 | 备注 |
|---|---|---|
| 出让合同号 | ||
| 出让时间 | ||
| 宗地地址 | ||
| 坐落范围 | ||
| 用途类型 | ||
| 出让方式 | ||
| 出让面积 | ||
| 单位地价 | ||
| 一、出让金总额 | ||
| 二、成本费用合计 | ||
| 1、征地补偿费 | ||
| 2、拆迁补偿费 | ||
| 3、贷款利息 | ||
| 4、耕地开垦费 | ||
| 5、耕地占用税 | ||
| 6、水利专项资金 | ||
| 7、配套费 | ||
| 8、土地开发费用 | ||
| 9、土地收储费用 | ||
| 10、土地有偿使用费 | ||
| 11、农业土地开发费 | ||
| 12、其他费用 | ||
| 13、出让业务费 | ||
| 三、净出让金 |
制表: 审核: 清算时间: